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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懷孕前保險》 申請 生育給付?(98年修正規定 退保前懷孕 不需加保 即可
我想請問.... 我在100年3月18退保 但是預產期是在101年1月21日... 我有打去勞保局問... 勞保局說:只要有確定在退保前懷孕 不需再加保 就可以申請"生育給付" (依寶寶出生證明的週數往回推...) 但是如何確定到底能不能申請成功??因為這樣推回去的時間差了幾天耶... 如果是算40週 280天的話 就差3天左右... 如果是算寶寶出生證明的週數 依目前35週+4=249天(差3天36週) 今天是12/21 (所以12/24滿36週) 這樣明年1月24才滿40週 280天 (這樣就超過1/18=40週...

版大你好...
法源依據
※ 98年1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增列勞保條例第20條第2項,於98年1月25日施行 :
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本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。 是以~~你向勞保局確認的資訊並無錯誤....在保中懷孕,自退保日起一年之內生產者,均可申請勞保生育給付.(但是勞保年資仍需總合計有滿280天)
問題...100年3月18退保 但是預產期是在101年1月21日...
你自100年3月18退保~~~至101/3/18之前生產,均可申請勞保生育給付.(但是勞保年資仍需總合計有滿280天)提醒~~所謂滿280天是指總合計的勞保年資 ,而不是指你自懷孕到生產日的日數~~請不要誤解.
簡略說~~100年3月18退保之前,你的勞保累計年資有滿280天,生產日在101/3/18之前,就可申請勞保生育給付.
祝順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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